三大难题难住建筑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到底包括哪些?市城管局渣土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比如通常所见的工程建设、房屋征迁、装饰装修等等产生的垃圾。
据了解,目前,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存在诸多困难。第一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承担起相应的处置责任,仅仅通过把建筑垃圾处置权承包给个体渣土车主后不闻不问,而不管其将建筑垃圾倾倒到何处,以及车主运输、处理的方式是否得当。二是滁州市尚无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大多是堆放在临时消纳场所,也有一些建筑垃圾采取调配的方式处理,如这个工程需要土方就可以把其它工程的土运过来。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规范。目前,建筑垃圾清运多是个体户三五成群地拉渣土,不但不按规定安装封闭装置,造成了滴撒跑漏,而且不倾倒至指定地点,影响市容容貌,因此给规范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也是《办法》首要解决的难题。
建筑垃圾运输将公司化运营
建筑垃圾运输从“散打”到公司化运营成了必由之路。
《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同时,对运输车辆也提出要求,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用布、席等予以封闭,车辆还需要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据介绍,对于公司化运营的运输车辆,城管部门要求必须统一外观、统一标识,他们将对运输企业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并给每辆车配发运输证,同时将运输企业及登记的车辆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和统一管理。
运输垃圾车辆禁止带泥上路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大多是脏兮兮、灰溜溜的,不过这样的外表按要求必须改善。
《办法》中要求,滁州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实行核准制度,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格,并经核准后,方可排放、运输、处置,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
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高、超量装载建筑垃圾,以及渣土车带泥上路、遗撒滴漏等问题,《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栏)、车辆冲洗设备、过水池等防污设施,并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安排垃圾运输车辆集中停放,并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运输车辆密闭、监控等装置运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扬散、抛撒、滴漏。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建筑垃圾装卸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现场监督建筑垃圾装运、车辆冲洗,及时清理散落、抛撒的建筑垃圾。
乱倒建筑垃圾最高罚款10万
新规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必须遵循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者,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最高将处10万元的罚款。”该人士说,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乱倒装修垃圾最高罚款5万
长期以来,滁州市居民家庭装修、店铺装修产生的垃圾一直处于无序管理的状况,装修垃圾随意倾倒,污染了环境,也影响了市容。
《办法》对装修垃圾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物业服务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单位或个人依然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抑或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有前两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