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7月,天长市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市一家电器商城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购买当天售后人员就上门为王女士安装好该热水器。王女士家的房子是刚装修好的新房,当时并未入住。半个月后,王女士再次进入新房时,发现热水器漏水了,房间的木地板被水浸泡,已经全部报废。王女士找到商家要求其赔偿损失被拒,无奈之下,向天长市消协求助。
为防止消费矛盾激化,天长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会同该市人民法院展开调查。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核查了王女士的消费凭证,随同王女士去现场查看了漏水的燃气热水器及被泡坏的木地板,同时,联系了被诉方某电器商城的负责人。
商家起初仅愿意承担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而对于被水泡坏的木地板,则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几番劝说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及时维修好王女士家的热水器,并赔偿被泡坏地板的损失6500元。该调解协议经过天长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同时对消协果断、快速、高效、公正的工作表示感谢。
【点评】这是一起因燃气热水器漏水致地板泡坏引起的消费纠纷。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法律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故上述案例中商家仅愿意就热水器的“三包”承担责任,不愿赔偿被泡坏的地板,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的求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该案例中商家不仅要承担燃气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还要赔偿消费者因热水器漏水地板被泡坏的损失。